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正确理解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2010-10-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证据规则”所规定。依其一般规则,系由主张方当事人承担该证明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中的特例。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呼吁,对于此类案件应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实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坚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劳动者可能因无法举证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但如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则可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明显不公,从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诉讼风险。因此,在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面临着两难选择。

  法律应平等保护公民和法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平等主体,劳动者的权益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样也要保护。如果仅仅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就片面地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不仅有违法律的公平精神,也会使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矛盾加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在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是在两难选择中求得相对的平衡。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主张加班费。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