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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应受劳动法制约
2010-10-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保姆向我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要多付一千元。”国庆假期,家住南京的市民朱女士心情很复杂。这边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带薪休假的要求,那边是若不休假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雇主与保姆因节假日而产生的工资矛盾突出。

  按常理说,法定假日保姆加班肯定得给加班费,一是保姆也是劳动者,他们应该享受休息权,尤其是法定假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姆也该是这一法律的受益者,他们舍弃与家人团聚的机会、牺牲自己的休息权,理应得到一份合理的加班补偿费。二是保姆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用工关系,受雇人高度服从雇主,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因而我们一厢情愿认为《劳动法》是一部保护所有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当然也适合这种雇佣关系,法定假日加班该给予保姆适当的补贴。

  但是来自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保姆与雇主之间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一是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二是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只与受《劳动法》规定的人群有关,保姆被拒之千里之外。笔者不禁要问,为何劳动法排斥雇佣合同,为何保姆的劳动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症结还在于劳动法冷淡、排挤了雇佣关系。有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等权益均受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被雇佣方的劳动报酬主要是由双方合同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由此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同样提供劳动,如果你是雇佣关系,自然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范和保护的对象。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这就大大地增加了被雇佣方的维权难度。

  在没有国家强制规范的情况下,光雇佣双方协商是不靠谱的。当事人的意志都是希望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没有外在制度强制性约束,在双方经济条件、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下,雇佣双方的利益博弈往往很难平衡,要么被雇佣方受损,要么雇佣方吃亏,这必将导致雇佣市场秩序混乱,无益于雇佣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依笔者之见,要解决当前雇佣市场乱象,必须要有公平、公正的法律天平来约束,必须让雇佣关系兼具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双重属性。惟有添加诸如劳动法等刚性约束,才能让雇佣双方利益博弈更对等、更客观,被雇佣的保姆不该被劳动法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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