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条规定引导用工规范
11月11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该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该规范融合了用工招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解聘备案手续办理等8项,共计100条内容。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规范共分为用工招聘、劳动合同管理等8个方面,“这些内容都是从国家、省、市出台的一些有关用工的法律法规政策整理归纳出来的,涉及了近20个政策文件,用了近一年的时间才整理出来。”近期将在市人社局网站(www.qd12333.gov.cn)公布相关文件,市民可登录网站查询。
列出招人不正当行为
记者在规范中注意到,由于是综合多个条例政策制定,涉及的每项用工内容都比较全面。
而对于单位招人时的不正当行为,规范中也列得清清楚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
裁20人以上应说明理由
根据规范,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除此之外,单位还要满足以下四种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职工与单位按照规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种类有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3类常见合同,另外还有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两项专项集体合同,其中综合性和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要逐步增加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问题是职工最关心的话题,规范也将其列为了单独一项,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此外,按照规定,单位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从1999年以后国家就不强制企业涨工资了,只是进行引导。”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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