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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引发的“性福”赔偿主张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0年4月25日,28岁的王某和35岁的丈夫刘某在东城一油库工地施混凝土,突然新安装的铁门倒下,刘某被大门压伤致二级伤残,医院鉴定他性功能完全丧失,接下来夫妻俩进行了几个月的救治,皆告无法恢复。

  经历了一番失望和痛苦之后,妻子王某决定要事故单位赔偿夫妻间性生活侵害。王某告诉法官,夫妻间本应享有婚内性生活的权利,但由于油库新安装的铁门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丈夫性功能丧失,也损害了她的性生活权利,她提出油库要对此赔偿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

  王某还告诉法官,目前他们已经生育有一对儿女,否则的话,赔偿款将要多得多。

  今年9月份,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过也向王某表达目前司法在“性福权”上存在一定空白。法院告诉笔者,受理此案有一定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性权利”的规定尚处空白,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公民自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的案例。

  为追讨相关的赔偿,丈夫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公司提起了诉讼,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追加了妻子的20万元“性福权”索赔。

  第一法院的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油库所属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各项赔偿金共计64万余元。从法院的调解书上看,这64万元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或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停工期工资福利待遇、伤残津贴或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等项目。

  调解成功:“性福权”和精神补偿共10万元

  日前,此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得到成功调解。刘某夫妻同意接受64万元“打包”赔偿。

  刘某的代理律师、东莞启明律所律师陈正华告诉笔者,法庭的调解支持“性福权”赔偿费,其中精神抚慰金就包括了王某的“性福权”赔偿。因为这起工伤直接使刘某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不能与妻子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给夫妻俩的精神都造成痛苦,间接侵害了刘某夫妻俩的婚姻关系。但是法院在赔偿数额上只做部分支持,此前妻子提出的赔偿费是20万元,法院调解中判赔大约7.8万元,再加上刘某本人的精神补偿,法院一共判赔10万元精神补偿费。

  陈正华说,根据法律实践不少法院的“性福权”判赔在7.8万元间,这个数额比较符合国情,数额太少的话不利于尊重法律,太多则有当事人滥用法律的嫌疑。

  刘某告诉笔者,截止8日已经花去医疗费11万多元,目前身体未完全康复,至今不能下床活动,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对于赔偿损失64万元,刘某表示基本满意,但是无法意料将来的治疗费用还有多少。

  刘某还说,他们夫妻关系目前还比较和睦,妻子也没有对他提出过份要求,因为他身体还在恢复中。有关人士还考虑到,如果妻子将来跟他离婚,会不会违背“性福权”赔偿的初衷?刘正华说,这种考虑已经涉及社会伦理问题,法院调解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而且如果发生的话,这也是属于另外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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