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专家解说劳动纠纷难题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过时效了”“损失大了”

案例1 维权“过期”损失难讨

  郭某2007年4月经派遣公司派遣入职某公司。因在工作中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和冲突,郭某于今年6月提出辞职,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补偿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为用工单位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中经常出现超时加班问题,要求上述两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加班工资、冬季取暖及夏季防暑降温费等共计68944元。

  专家观点:最终,在仲裁庭的调解下郭某得到了2万多元的赔偿。这是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即使裁决进行追索,最多也就维护其一年的权利义务,而该案中,郭某所要求追索的大部分项目已经超过申诉时效,从而造成其应有的权利无法维护。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李砚军处长提醒,因单位侵权行为发生争议,职工方一定要在法定的申诉时效内提起申请。维权方式有多种,例如可以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由监察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不要等到劳动关系解除后再采取维权行动,以免因超过申诉时限导致权益受损。

  案例2 “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王某于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4月17日期间在某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但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王某要求其补缴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然而该单位辩称,王某在工作期间没签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已经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离职的时候没有做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王某首先违反了劳动协议。

  专家观点: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再享受公司其他任何保险福利待遇和奖金,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李砚军表示,双方当事人虽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约定无效。《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案例3 聘用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孟某在2008年7月与某医院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书,在后勤岗位工作。两个月后,孟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位调到财务收费室工作。因对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异议,孟某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专家观点:李砚军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变更合同必须履行协商、变更程序,而不应该动用传统的行政手段。用人单位对职工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做出的岗位变更决定,因违反《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而无效。据此,裁决该医院应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李处长提醒说,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非经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