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定罪支持派谈其合理性
所谓恶意欠薪,即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其中自然也包括恶意欠薪的刑法规制问题。恶意欠薪入罪,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遏制恶意欠薪行为,因此,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拥护;中新社记者就此问题也采访了三十多个人大代表,来自人大代表的声音有支持论、慎行论和反对论三种。
笔者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具有坚实民意基础、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符合世界潮流,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与保障。
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云阳农民工熊德明讨薪,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光虽然密集,却并没有圆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拖欠农民工工资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今年以来,尤其是近一个时期,以工资和薪酬待遇为核心矛盾的劳动纠纷事件和职工权益被严重侵犯事件呈高发态势。一个表现是基于提高工资待遇的突发性职工群体性事件(如停工罢工事件)增多。另一个表现是因欠薪而导致的农民工讨薪被打等恶性事件频发。长期以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双方协商;二是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后交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待做出裁决后再凭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做出支付工资的行政裁决,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恶意欠薪通过前两种渠道根本无法解决。而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行政裁决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所以,出现很多被恶意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为迅速实现其合法权益就会选择群体上访,甚至演变成违法犯罪的恶性事件发生。如果恶意欠薪作为刑事案件予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就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量介入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的侦查工作,对于控制欠薪者转移财产,使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得到追偿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加大了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预防恶意欠薪犯罪具有一定作用。
刑事制裁特有的威慑力量
(一)恶意欠薪入罪不违背刑法的歉抑性价值取向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叫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其中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而恶意欠薪在社会中之所以经常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民事、经济、行政法等律法规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民事法律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存在不足。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雇佣者,他们不可能同作为雇佣者的企业主处于各种资源方面的平等地位,由此导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如时间、人力、物力上的障碍、经费上的投入、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决定了劳动者不能完全依靠民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资被恶意拖欠后,大多也只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劳动法律在处理恶意欠薪案件也存在不足。有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工资方面立法的法律地位过低,仅仅在劳动部门的规章中临时规定,而作为劳动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依照规定主要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从中不难发现当恶意欠款发生时,行为人的责任与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远远不能协调,难以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而且实践中行政机关大多一罚了之。
可见,对于恶意欠薪的追偿,无论是行政制裁还是劳动诉讼等手段,都有很大的缺陷,对恶意欠薪行为起不到遏止和预防作用。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作为社会的后盾,当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时,有必要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角色出现,以有效制止恶意欠薪的现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恶意欠薪的刑法规制很有必要,符合刑法的歉抑性原则,尤其是关于“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性特殊规定,也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恶意欠薪入罪符合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刑法具有保护和保障的功能,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就必须考虑到适用刑罚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当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由刑法规范而不规范的时候,刑法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功能。
综上,恶意欠薪作为犯罪由刑法加以规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它既顺应民意,又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无疑为职工劳动权利多了一层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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