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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检人员两次执行有误即被调离
2011-03-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记者从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向甘肃省各市州安监部门下发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执法人员提出新的、更加严格的执法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不少安全事故事件,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渎职、腐败和检查力度不足,新规定将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严厉的惩罚。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对错案有了明确的定性。错案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为监督管理的对象所受的损害必须是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主观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过错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因缺乏责任感,一年造成2次以上错案,暂扣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故意违法执法造成错案,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受检单位从危险作业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受检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利益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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