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此“offer”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2011-04-21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案情概要】

  某外商独资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向王某签发了英文的offer,其中写明了王某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正式聘用日期 (2007年12月18日)、奖金发放等事宜,并要求王某签字,自己保留一份副本,同时与公司签署 《保密协议》作为附件。同日,王某签字,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约定和中国法律规定为其在职期间支付、缴纳了工资和各种保险、公积金。

  2008年7月,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将其降职;之后,公司认为王某仍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遂于2008年10月22日正式书面通知他:1.提前30日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另支付1个月的工资;2.此通知日起的30日内,其仍可在公司工作,并享受其应该享有的假期;3.如果其立刻离职,公司将向其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同时为其缴纳10月份的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王某接到通知后,于2008年10月24日通过邮件告知公司拒绝公司所有条件。

  王某于2008年11月7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以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是英文的offer(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用外文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文件中出现了 “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根据业绩评价确定是否签订正式的 (formal)offer”这样的表述。英文 “offer”的本意为 “出价”、 “提议”。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在来往信函中使用此词,意为 “报价”,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此在合同法体系中被称作 “要约”。在合同法理论中,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的,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王某签字并自己保留一份,交给公司一份。他的签字行为,其实就是合同法理论中的“承诺”,即答应按照offer中的各项条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公司与王某皆签字的offer,其实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裁决也认定该offer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其认定为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确实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或仅向劳动者发出 《聘用 (录用)通知书》,或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没有标题即没有表明是 “劳动合同 (书)”、“劳动协议 (书)”字样的文件。但无论如何,在与劳动者订立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件时,要注意明确记载双方基本信息、试用期、合同期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等内容,并须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方面,如果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并提供一份由自己保存。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