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劳动官司”你须“吃透”法律
合肥晚报讯 记者昨天从瑶海区法院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三年多以来,该院劳动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式增长。那么作为普通劳动者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应该如何运用好法律,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日前,瑶海区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勇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不仅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更要善于利用法律,走出维权误区。 “从该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劳动纠纷案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未签劳动合同 双倍索赔案增多
■案例回放:
小方从2008年12月10日起到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2009年3月27日,小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3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752元。小方的要求获得了支持。
■现象及原因:
因为单位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职工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这缘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给职工双倍工资。
此前,《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未就违反此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约定,因此,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普遍。
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偿金增多
■案例回放:
小陈于2009年3月到某商贸公司工作,因为单位不给小陈办理社会保险,他一年后提出辞职。随后,小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之后,仲裁委裁定小陈获胜。
■现象及原因
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勇于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案件增多,缘于《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老百姓心里有了底儿。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法》未就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很多劳动者不知提出多少经济补偿金才合适。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劳动者在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勇敢地依法提出补偿。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仲裁时效为一年
■案例回放:
2008年5月14日,刘某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一年后刘某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过了5个月,刘某准备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但刘某担心自己的案子已过了60天的仲裁时效,案件会被驳回。幸得朋友提醒,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将仲裁时效由60天改为一年。刘某掐指一算,他的案子还没过一年,于是他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终于获得受理,并最终获得了仲裁裁决的支持。
■现象及原因:
2008年5月1日,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王勇提醒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应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此期间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曾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上述“一年”的仲裁时效均可因此而中断,但劳动者对上述中断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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