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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源一黑心劳动争议仲裁员因受贿被判刑
2011-05-10作者:未知来源:检察日报

  云南省富源县是全国重点产煤县,当地不少农民到煤矿打工谋生而受伤留残,有的终身瘫痪。

  富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首席仲裁员贺嘉能,不是为这些伤残矿工争取他们应得的利益,而是与伤残矿工仲裁代理人相互勾结,“吃”伤残矿工的“养命钱”。近日,富源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贺嘉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严重伤残矿工的控诉

  “如果贺嘉能来到我面前,我就算拿不到刀,咬,我都要咬他几口!”这是伤残矿工唐稳柱对贺嘉能的控诉。

  1999年,唐稳柱在井下采煤时不幸被掉下来的煤块砸中腰部,从此下半身瘫痪,卧床不起。因行动不便,他只好四处求人背着自己一次次地到煤矿上去,想讨一个说法。

  每到矿山一次,矿主就给他一两百元,后来,矿主实在嫌麻烦,同意给他每月600元的伤残补助金。可唐稳柱没有办法自己去拿,每个月他总要央求乡邻帮他取。唐稳柱想,要是能一次性拿到赔偿款就好了,而且说不定哪天矿老板换了人,这600元钱还有泡汤的危险。

  2008年9月的一天,唐稳柱认识了跑运输的李自林,向李自林倾诉了自己的遭遇。李自林想起了与自己相识的富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首席仲裁员贺嘉能,便主动提出帮唐稳柱问一问,看有没有解决办法。

  当天晚上,李自林给贺嘉能打了电话,贺嘉能当即回答:“要办事容易,但是要从赔偿款中提成20%。”

  等到李自林把这意思转达给唐稳柱的时候,20%的提成变成了25%,原因是李自林还要代理费。

  虽然心有不甘,但唐稳柱又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同意了。

  赔偿由法定的79万变成18.6万

  随后发生的一切,更让唐稳柱觉得不公平。仲裁开庭之前,贺嘉能私下替唐稳柱请了一个律师,并以请律师的名义向李自林要了1万元,说是律师费。可他实际上只给了律师3000元,其余的7000元自己吞了。

  开庭那天,唐稳柱几次想说话都被贺嘉能制止了,只能由从来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自己想法的律师替自己发言。最后,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调解结案。按照劳动工伤等级鉴定结论,唐稳柱是二级伤残,可以获得79万余元的赔偿款,但经过贺嘉能调解之后,赔偿款的数额仅为30.6万元。

  煤矿方给唐稳柱的赔偿款是李自林去拿的,拿到钱后,李自林送给贺嘉能4万元。30.6万元的赔偿款,唐稳柱实际只拿到了18.6万元。李自林告诉唐稳柱,除了要给贺嘉能25%的提成外,还有他收取的代理费和“打点费”,总共是12万元。

  从1999年受工伤到2009年获得赔偿,为了生活,也为了获得赔偿而四处求人,唐稳柱欠下了一屁股的债。对唐稳柱来说,18.6万元除了还债,就剩不下几个钱了,他的生活依旧没有着落。

  仲裁员两头“吃”钱

  在富源县,像唐稳柱这样的伤残矿工还有不少。

  富源县老厂乡的程稳配在煤矿上受伤后,通过代理人赵庭凯找到贺嘉能,获得6万元的赔偿。赵庭凯拿走了30%的代理费1.8万元。

  和唐稳柱案不同的是,赵庭凯没有对程稳配说仲裁员贺嘉能要提成,只是在拿到1.8万元的代理费后,悄悄送给贺嘉能4000元。因此,淳朴的程稳配一直觉得是贺嘉能帮助了他。他实际拿到手的4.2万元只够付清因工伤住院的医疗费,如今年近40岁的他仍没钱娶媳妇,还有81岁的老母亲需要他赡养,而工伤给他留下了头痛的后遗症。

  杨树信到煤矿打工受工伤后,通过劳动仲裁获赔10万元,实际拿到手的只有2.5万元,有7.5万元被贺嘉能和代理人瓜分;李稳来受工伤后,通过劳动仲裁获赔6.6万元,实际只得到3.6万元,有3万元被贺嘉能和代理人瓜分;查锐受工伤后,通过劳动仲裁获赔4万元,实际只拿到1.5万元,2.5万元被贺嘉能和代理人瓜分……

  富源县众多农民到煤矿打工致伤被贺嘉能和代理人“盘剥”的情况由来已久,可有关部门一直都不知晓。究其原因,是打工者敢怒不敢言。该案的暴露,是富源县检察院检察官在下乡走访过程中发现的。

  经过侦查,检察机关查明,贺嘉能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好处费21.08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正是“先行调解”这一程序赋予了贺嘉能极大的权力。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赔偿款可以是几十万元,也可以是几万元。在调解的过程中,贺嘉能总是采取尽量做受伤矿工工作的办法,使煤矿方少赔偿,煤矿方就变相地获了利。在这种情况下,煤矿方就会对贺嘉能表示“感谢”。而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有的时候煤矿方为了尽快在仲裁阶段解决纠纷,不让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也会向贺嘉能送钱。于是,贺嘉能在拿了代理人送的“提成”后,又心安理得地收下了煤矿方送的钱。

  防止仲裁变“独裁”

  查办此案的富源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仲裁员是一种很特殊的身份,权力相当于代表政府的法官。法律赋予仲裁员依法独立裁判、主持正义的权力,被人们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然而,有关部门对仲裁员的管理远远没有对法官的管理严格。缺乏监督和制约的仲裁很容易变成“独裁”,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不完善,原本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的劳动仲裁机构,现在完全由劳动部门一家把持,影响了裁决的公信力。

  因此,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选择品质优秀、作风正派、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人担任仲裁员。同时,尽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仲裁制度,提高裁决的公信力,从根本上防止仲裁成“独裁”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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