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签合同 法院判令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后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还能申请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双倍工资的赔偿吗?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接管我市市区一家单位的物管后,出任保安的郭海(化名)就因物业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郭海的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后,物业公司不服仲裁,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未与郭海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
补签合同也应赔偿
2010年4月1日,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与雅安市区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物管等相关工作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正式接管。郭海作为保安也于当天到岗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就应与郭海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10年4月1日起,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同郭海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月10日,物业公司以奖金形式补偿了郭海500元。2011年1月21日,劳资双方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注明的时间为: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郭海的平均工资为每月804元。
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即今年2月16日,该物业公司作出与郭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郭海被解除劳动关系后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给予自己赔偿,郭海在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资双方争执事项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于3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物业公司支付郭海双倍工资共计4510元。
公司
支付双倍工资无依据
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出,物业公司当即表示不服,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物业公司认为,2010年4月1日,物业公司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日起,郭海就在物业公司上班,今年1月21日,物业公司同郭海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给予郭海500元经济补偿。而且,郭海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郭海也拿到了物业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以上行为足以表明郭海自愿放弃了部分权利,所以,郭海要求再另行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向郭海支付双倍工资,诉讼费用由郭海承担。
郭海则认为,自己并无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意思,也未领取相应的补偿,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法院
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劳资双方对当时建立的劳动关系无争议,主要分歧在于被告请求支付的双倍工资能否成立以及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补签的日期,郭海在已经领取工资的基础上,还应获得8个月的工资。郭海领到的名为奖金实为补偿的500元,应予以扣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郭海自2010年5月1日起自2011年1月20日的8个月平均工资为804元/月,故物业公司应当以此标准支付郭海的双倍工资5932元。为此,雨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给被告8个月工资5932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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