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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劳动合同 理应双倍赔偿
2011-05-24作者:未知来源:光明网讯

  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服装厂支付原告孙雷节假日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合计13886.78元。

  2010年9月29日,孙雷(化名)到服装厂负责人事工作,期间孙雷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服装厂均无任何答复,还经常安排孙雷加班加点,但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011年2月12日,孙雷离开了服装厂。三日后,孙雷就与服装厂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等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向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当日放弃继续审理。次日,孙雷将服装厂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2月工资合计27564元。

  法庭上被告服装厂辩称:孙雷非被告的正式员工,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鼓动工人要求企业加工资、罢工、增加年终奖,导致被告于2011年3月被迫停工。考虑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出于人道,愿按上海标准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自2011年2月13日起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由于原告系非生产人员,综合考虑原告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内容等,其虽每天工作9小时,超过每天8小时的部分,仍不作为加点处理,其要求计算加点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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