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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辞退违纪职工无需赔偿(图)
2011-05-25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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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著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著物业公司)因本单位保安员李某交假病假条休病假构成旷工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卓著物业公司仅支付李某加班费467余元,而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50元。

  企业提前解约引发劳动争议

  现年23岁的李某2007年11月26日开始在卓著物业公司任保安员,双方劳动合同签至2009年11月。2009年4月30日,卓著物业公司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终止理由是李某值班时睡觉、旷工、病假条虚假。

  李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卓著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50元、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2330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延时加班工资2731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682元、2009年4月工资260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65元。

  2010年5月25日,西城劳动仲裁机关裁决卓著物业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00元、延时加班费2731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682元,驳回李某其他请求。裁决后,卓著物业公司不服,起诉至西城法院。

  员工虚假证明构成严重违纪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应聘过程中向卓著物业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法院还查明,李某2008年曾两次请病假共5天,但交给单位的两张医院病假证明均为虚假证明;李某入职时曾填写其为计算机专业职高毕业、曾任中关村一大厦消防内保职务,均为虚假履历;李某工作期间曾加班9.36小时。

  法院认为,李某休病假5天,但因病假证明为虚假证明,故应视为旷工5天。李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履历,违背劳动合同中关于“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的约定。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卓著物业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卓著物业公司支付李某9.36小时加班费37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3元共计467余元,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50元。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上诉中,李某称,卓著物业公司没有向他出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即便自己旷工5天情况属实,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仍属违法行为,应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请病假提供真实的医院证明、不弄虚作假乃普通劳动者均应知晓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本案中李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旷工5天,填写虚假履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李某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1年3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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