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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变相裁员你知多少
2011-05-27作者:未知来源:牛津管理

  这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酷6裁员事件终于有了一个明显的进展:

  5月25日上午,原酷6网销售副总裁曾兴晔和近40名北京地区被裁员工再次赶到海淀区劳动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集体名义正式递交抗议暴力裁员的投诉书。

  投诉书就18日的裁员事件经过做了书面陈述,指出“盛大闪电暴力裁员的行径,堪称不沟通、不书面、不解释”;作为劳动者,员工的“法律、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人格得不到尊重”。投诉书重申了22日记者会声明中提及的道歉、惩凶、复岗三点要求,并请求相关部门对盛大“不合法、不合理的裁员行为”进行监督,责令改正并处罚。

  当天,海淀区劳动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投诉,并随即组织调查取证。同日零时45分,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此作出裁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认定酷6网“5·18裁员事件”为违法行为,确认此次裁员无效,责令酷6网于5月30日前限时整改。

  酷6裁员,被判定为违法裁员。面对这些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

  面对裁员时,我们必须清醒的意识到,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首先,我们得清楚,有哪几种情况是不能被裁员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豺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豺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不在以上六种情形内的劳动者,才能被企业列入裁员的名单内。

  哪些人在裁员中应当优先留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案例:

  案例1

  在福州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后,今年,公司才给陈先生办了社保和医保,但却不肯把相关证件交给陈先生。

  在福州一家经营外贸公司工作的李小姐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她说,公司不发社保医保证是有目的。她说,今年她提出辞职,公司扣回了她2005年的年终奖,否则公司不给她社保和医保的证件。“没办法,我只得交。”她说,这3年,她自己交的社保和医保,比一年年终奖的钱要多得多。

  分析:员工的社保和医保相关证件应由员工个人持有,用工方不得私自扣留;已发给员工的奖金属员工的私有财产,用工方更不能以此要挟员工退回已发的奖金。对此,员工可依法申请劳动。

  案例2

  福州张女士反映说,她在一个私人承包的教育印刷厂工作一年多了,厂方都是和她口头约定试用期与工资待遇,也没有社保等保险。上个月,厂里有一个同事要请产假,承包人却说,没有签订合同。

  分析:劳动关系,用工方就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要求为职工办理社保、医保等。产假期间用工方有义务支付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及支付生育津贴。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解决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有时候,裁员不可怕,变相裁员更可怕。

  1.取消免费午餐等约定俗成的一些福利、弹性工作制度,让员工知难而退

  某IT公司在去年取消了免费午餐福利以后,今年初开始讨论是否继续实行弹性工作制度,说是在经济下滑。员工们都想保住工作,这种时候无需提供这些额外福利。但一些需要兼顾家庭的人就不得不主动“自裁”。

  2.提高绩效考核标准,员工过不了关

  某证券公司新近规定了全新的业绩考核标准,业务达不到指标的员工工资只能拿到固定的一部分薪酬;还有一部分客户经理是没有得到经纪人资格证书,按照证监会发布的标准,有一部分人就没有办法继续从事这一行业了。

  3.动辄罚款、记过

  某公司请专门的督导监督员工,随时查岗,稍有坐下、聊天、离开电脑等行为,则罚款200块,曾有员工因两次迟到5分钟被罚500元,还记过一次。

  4.合同未到期,再签新合同

  科倍隆科亚南京机械有限公司康某的合同要到2009年9月到期,可1月,他和另外两位副总接到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他们和公司重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

  康某起初是挺高兴的,可拿到合同文本后,他们发现这份文本规定“乙方必须承诺其任职期间或以后任何时候不泄露或使用属于甲方所控制的机密信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最长三年,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最长只有两年,但该合同文本却要求“终身”限制,且竞业限制期间公司要按月给予员工的补偿,该合同样本也只字未提。

  裁员的确很可怕,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但我们也明白裁员是企业面对市场所采取的生存措施,只要它符合程序,我们不是不可以接受毕竟裁员还会有些经济补偿金,失业了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但是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变相裁员比裁员更可怕。因为变相裁员是企业想裁撤公司员工,利用各种理由及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但又不肯承担负担相关责任,赔付员工赔偿金。

  劳动者并不是沉默的羔羊

  通过种种招数来逼迫员工走人,这不但让人害怕,也是一个法治文明社会不可接受的。针对以上提到令打工者闻之色变的变相裁员招数,著名劳动法专家何楚先生说,劳动者并不是沉默的羔羊,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长期无薪休假”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非员工方面原因的休假,休假第一月企业要给员工以原来的工资。第二个月要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方面规定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上海市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则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公司进行的“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这样的情况,企业应按时间支付员工加班费。企业不给加班费可以首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监察部门就会来纠正企业的错误做法的;申请仲裁的话,虽然有经济补偿金,但可就要走人啦。

  3.“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第一项,试用期解除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企业不能给出证据,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结果有二:恢复劳动关系;双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4.“把员工调离原来的工作环境”也要看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和职位的约定,企业想要变换的话需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一致,员工不愿意去的话,则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方案:保留员工工作在原地;提早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取消或减少员工收入”肯定不合法,找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或申请劳动仲裁。

  6.“企业要修改或建立与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比方说,你原来是弹性工作制,原来有班车,原来有免费午餐……即便这些福利不属于国家硬性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想要取消,也必须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讨论,协商确定,不能随意取消。

  7.“请年假不批”很容易解决,请企业付3倍工资即可。

  8.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公司想要“调高提成但无底薪、降低提成却增加业绩评价标准”,必须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对于“合同未到期就签新合同”的情况,就新合同的内容而言,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新合同的内容要优厚于旧合同。像科倍隆科亚公司的新合同中,虽然待遇方面没有降低,但是却规定了“乙方承诺其任职期间或以后任何时候不泄露或使用甲方所控制的机密信息。如果乙方泄露,甲方保留向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是明显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保密义务不能超过两年,而且保密的内容也有明确的范围。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新合同的条件要优厚于旧合同,此条件包括待遇、岗位等方面的内容。

  应对变相裁员的十大招:

  1.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2.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3.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

  4.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5.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6.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7.进行学历、经历、资格再查,借机解雇员工。

  8.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9.减少其他福利。

  10.其他手段,如请假不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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