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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协议无效
2011-05-30作者:未知来源:鲁中晨报

  劳动者在进入单位时,提出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应尽的责任?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

  苑小虎(化名)是东营市龙居镇人,2010年6月小虎来滨州市某家纺公司上班,8月份他领了第一个月的工资。2011年3月底,小虎因个人原因,向家纺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4月底小虎准备离开该公司时,家纺公司却拒绝支付其4月份的工资。小虎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就来到了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该家纺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家纺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万7千多元,还要求给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在他申请劳动仲裁后,家纺公司拿出了一纸书证。内容是,小虎自愿不与家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虎也承认他刚刚进厂时,确实签下了这一协议。纺织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了小虎的要求。

  在受理该案后,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小虎提供的银行打印的工资发放明细、滨城区公证处公证的家纺公司承认小虎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的录音等确定,小虎从2010年6月到2011年4月在该家纺公司工作属实。而据相关法律规定,小虎与家纺公司签订的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律效力。因此裁决,家纺厂向小虎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为小虎补缴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4月15日的各类社会保险。

  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终止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如果继续留用职工工作,则在法定时效内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此告知用人单位让职工写下类似自愿放弃的证明,是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律效力的。同时提醒广大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放弃应享有的权利,也不能盲目与法律抗衡,以免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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