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引发伤亡 依法维权终获赔偿
农民工意外身亡
1月6日,当家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乡将台村村民姚发仁得到某采沙场的20多万元赔偿金时,想到自己替死去儿子艰难的维权之路终于结束,不由感慨万千,老泪纵横。
姚发仁的儿子姚君成从2006年4月起,被当地采沙场老板朱建华招用,在其开办的采沙场打工,从事驾驶装载机、挖掘机的工作。该沙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关川河巉口镇三十里铺窝窝店村,没有经过土地、水利、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
2009年6月1日,姚君成驾驶挖掘机在向另一员工朱海驾驶的汽车上装沙子。期间,因挖掘机出现故障,其停车后检查,发现挖掘机前某处黄油少了,便给其打黄油。此时,朱海将汽车退向挖掘机的过程中,因未看清姚君成在车下,后退汽车尾部撞击姚君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虽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肇事人朱海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但当姚君成家属就死亡赔偿事宜同沙场老板朱建华协商时,由于双方在雇佣关系、非法用工等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姚君成家人将沙场老板起诉至人民法院。
上法庭讨要说法
立案后,法院又两次试图调解解决案件,但双方还是没有达成协议。开庭审理中,沙场老板朱建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应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姚君成家人起诉的劳动争议案由不当,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建华开办沙场时间较长,由固定的经营场地、生产设备及较为稳定的从业人员。但该沙场没有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单位。姚君成生前在朱建华的沙场工作,他们之间已经形成非法用工关系。姚君成在从事工作时被他人致伤死亡,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朱建华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朱建华向姚君成的家人赔偿20余万元。
维权时程序很重要
作为一起死亡赔偿案件,选择怎样的维权程序,对于受害者家属的利益至关重要。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办理,是目前律师实务中最普遍、最顺畅的维权方式。对此,参与姚发仁诉讼的律师宋永强认为,从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最根本区别点在于两种关系的标的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为标的,而劳务(雇佣)关系以劳动成果为标的,前者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人和物的有机结合、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后者注重交付劳动成果的结果。从本案事实来看,受害人向沙场提供的是劳动力,其价值体现为在沙场的支配下从事劳动的过程。因此,此种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而是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体要件。受害人是在为沙场提供劳动力的过程中遭意外伤害死亡的,被告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属非法用工引起的人员伤亡赔偿案件,应依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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