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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 不能“说走就走”企业虽不得扣工资 但可向职工依法索赔
2011-06-10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职工咨询:我是一名高职毕业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做小时工将近1年了。因为想参加更理想的岗位的招录考试,所以向老板提出辞职以便集中时间备考。但是老板说,公司现在很忙,少一个人会很麻烦,因而不同意我辞职,并且说如果我一定要走,那么会扣我的工资。我觉得他说的很过分,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我可以一走了之吗?

  律师解答:首先要确定的是,职工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职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职工可以依法随时提出辞职。

  如果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职工就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是普通的劳动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虽然职工有权辞职,但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无论职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都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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