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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不断 “失职”护士险酿事故
2011-06-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护士朱某因在为病人输液期间“张冠李戴”,差点造成医疗事故而被医院单方辞退。气不过的朱某认为自己没有真正造成病人及医院的损失,所以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补偿。近日,平谷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0年11月17日,朱某将36床病人的“头孢替安”液体输给了26床病人,幸好被查房医生及时发现,才避免了意外的发生。2010年11月24日,医院作出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当日通知朱某。

  朱某对此决定并不同意,所以迟迟没有到医院办理离职手续。朱某称:“在工作中我只是出现了一次小小的失误,而且被及时发现了,没有给病人和医院造成损失,所以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医院不能就因为这件事单方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朱某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养老保险补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但该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申诉请求。不服气的朱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对此,医院认为,朱某作为职业护士,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多次在工作中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且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差错事故缺乏充分认识。医院代理人说:“朱某曾在2007年11月21日在执行医嘱时将应在24小时输入的‘尼莫地平’液体在14小时内输完。该药快速输入人体,可能导致病人死亡。而此次朱某错输的‘头孢替安’必须做过敏试验,否则遇过敏体质病人,轻则出现过敏反应,给患者带来痛苦,重则导致患者死亡。”因此,代理人认为,医院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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