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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不定时工作制带来的潜在侵权
2011-07-05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不定时工时制,在制度设计上,对用人单位以及便于管理考虑得多,而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就缺乏更深的考虑,特别是极易被经营者钻空子,极易损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在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中,工时制是衡量职工权益保障水平的重要制度之一,理性、科学的工时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存有瑕疵的工时制度,则会成为侵害职工权益的潜在“杀手”,从而障碍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社会和谐。

  不定时工时制自从在我国建立以来,应当说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对实现企业科学管理有促进作用。但也要承认,经过实践的检验,逐渐暴露出该制度在设计上的严重缺陷,日益成为劳动争议的频发区,而且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逐年攀升的势头。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因加班加点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中已超过了20%,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和业内人士,开始关注这项工时制度,并提出各种设想和建议。可以说,从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看,是到了对该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的时候了。

  所谓不定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尽管国家对不定时工时制采取的是谨慎、限制的政策,但最终实行这一制度的企业却很多,之所以许多用人单位愿意采取这一制度,关键在于它确实帮了企业的忙,仅不用支付加班加点费用这一项,就给企业消减了相当大的支出。从实践上看,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目前有扩大化趋势,有的餐饮行业也采取这种工时制,其目的就是规避支付加班加点报酬。

  不定时工时制在满足用人单位最大利益的同时,极易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择要而论有两条:第一,侵犯了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现行制度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对于加班比较多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就意味着职工对加班费索取权利的当然丧失,因此,这一工时制度越来越受到一些私营企业的追捧。据媒体披露,甚至有的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也采取这种工时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针对用人单位对无法定时、也无必要定时的工作岗位采取的实事求是的制度规定,本来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却成为一些单位躲避支付高额加班费的“合法避风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并不是工作量不饱满,休息时间充裕,劳动责任不大的岗位,相反,往往是有时工作量不大,但多数时候工作量非常大,有时候不用加班加点,但多数情况下需要大量加班加点的岗位,但是由于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即使超时劳动再多,劳动者也没有索要超时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无需支付加班加点报酬成为不定时工时制对劳动者的第一大侵权,也是发生劳动争议的直接诱因,更是劳动者败诉后哑口无言而展示于世人的“法律尴尬”。伴随着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索要加班加点报酬的争议越来越多,给各级劳动争议调处机构增加了办案压力,有的还持续上访,增加了社会成本。第二,侵犯了职工生命健康权。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极易损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在一个计时区间,今天尽管休息了24小时,表面上看,比每日8小时工时制,多休息了16小时,明天工作了24小时,比每日8小时多工作了16小时,两相冲抵,似乎职工的工作时间还是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但是,多工作的那16小时,由于远远超出于职工的健康范围,长期如此下去,职工的生命健康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应当从制度层面予以限制,实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和调整。有些职工包括职场白领就是在不定时工时制中,因长时期的加班加点,工作压力积聚发酵,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工作热情受到吞噬,最后患上了抑郁症,身心不健康,影响工作和生活,缺乏幸福感,最终丧失工作岗位,给家庭、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给和谐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

  8小时工作制,是人类实现工业化以来从考虑劳动者生理、心理出发,由劳方和资方这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进行长期利益博弈的集中体现,它的科学性是社会公认的。相比之下,不定时工时制,在制度设计上,对用人单位以及便于管理考虑得多,而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就缺乏更深的考虑,特别是极易被经营者钻空子,极易损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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