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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劳动中受伤 解除后为补偿起争议
2012-08-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人民网湖北谷城8月26日电 李某在谷城某机械公司从事¯熔炼工近年,双方却并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之后,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后,为经济补偿发生争议,最后在谷城法院的成功调解下,拿到了1万元经济补偿款。

  李某于2006年2月到谷城某机械公司从事¯熔炼工作,双方û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也û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李某δ享受带薪休假、休假工资等待遇。2010年2月4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在谷城石花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8天,2月22日转入县医院治疗29天。李某在住院期间,对方û有派人护理,û有支付护理费及生活补助费。

  经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9级伤残。嗣后,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后,为经济补偿发生争议,谷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月4日作出谷劳仲裁字(2012)第1号裁决,谷城某机械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12600元,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市中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撤销谷劳仲裁字(2012)第1号裁决。谷城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谷城某机械公司支付李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10000元,其余部分李某自愿放弃。至此,一起因劳动纠纷案得到圆满化解。(梁正权)

  (本文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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