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出台意见健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专门审判。对劳动争议案件年收案数达到800件或占民事案件总数(不含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20%以上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以前,要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或者劳动争议合议庭,负责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其他法院也要相对固定审判人员,承办各类劳动争议民事案件。
《意见》强调,搭建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平台。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定期与仲裁机构进行研讨,增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一致性,减少进入诉讼案件的数量。对仲裁过程中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仲裁调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工作,继续发挥仲裁组织的调解作用。法院与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为“依据”,要及时向仲裁组织阐明理由。建立半年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密切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业务交流。
《意见》提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长效机制。按照“应建尽建”原则,积极推动当地工会、劳动、司法行政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是在区(县)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在企业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和劳动争议易发、多发的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三是在其他地方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2012年9月以前,基层法院要统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加强对调解员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
《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适时引导诉前调解。在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上诉状之后,对依法可以调解的劳动争议,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对一审起诉案件,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立案后由法院立案庭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前,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利用委托调解。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优势,可委托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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