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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加班,企业挣钱员工舒服
2011-0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春节期间,确实有一些单位因为这样和那样的原因需要安排加班,短的一天几小时,长的连续数天,甚至取消双休。虽然企业是给加班费的,但频繁地加班,职工不免产生疲劳和倦怠感,工作积极性也大折扣,甚至对工作感到恐惧。有的企业不注意做职工的思想工作,而总喜欢以行政命令来下达加班通知,这样“自愿加班”变成了“被迫加班”。其实加班本身并没有错,包括提倡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给企业增加产值,提高效益原本都无可厚非,但企业必须清楚,安排加班有三点不能违反:一是不得强制加班;二是要有度;三是要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比如刘小姐反映,她是一家食品公司驻超市的促销员,平时公司规定,她每周可以休息两天,可从今年年初起,公司通知她,取消每周的双休。而且按照公司的惯例,每到节假日公司都会大搞促销活动,加班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长时间的超时工作,刘小姐感到十分疲惫,连呼吃不消。其间她也曾向区域经理提出,能否增派人手?但被经理一口回绝。还有陈先生,他是一家工厂的一线工人,今年年初,厂里贴出通知,称由于春节期间好多人员回乡,为了保证春节期间的产品供应,所以职工都必须加班加点,即取消所有的休息。厂里原本工作任务就很紧,加班已是常事,现在还要再加任务,这让陈先生和同事们叫苦不迭。但是为了保住饭碗,陈先生和同事们都只得服从厂里的安排。他说他已连续工作了好几个星期都没有休息,超负荷的劳动,让身体强壮的他都感到吃不消。

  根据规定,除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等情况以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无序无计划、超强度的加班都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如果一个企业的职工经常被要求加班或超时工作,势必造成职工产生职业倦怠,既给职工身体造成危害,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能做到科学的定员定编,使每位职工职责分明并考核到位,那加班应该只是偶发事件。所以这里提醒用人单位,盲目给职工增加工作量是不可取的,企业只有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科学合理的确定工作量,才能产出效益,才能得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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