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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是这样算的
2016-1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对于年休假这个话题,网友一定会有这样的疑虑:年休假有工资吗?年休假工资标准是什么?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由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纳入工资统发。

  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案例:

  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某,男,系某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诉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97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1996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08年11月20日,公司与申诉人解除合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应当享用9天的年休假,但被申请人在解除合同前并没有安排申诉人休假。因此,应当向申诉人支付年休假待遇871元。

   仲裁裁决:

  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972元。

  点评: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一号部长令,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年休假的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折算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该案张某在单位工作已满12年,按规定应当享受10天的年休假,但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合同前并没有安排张某休年休假,应当向张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计算时,首先要折算年休假的天数,即(张某当年度在本单位的工作天数344天÷365天)×10=9.4天,根据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张某可以享受9天的年休假。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张某的月工资是78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日工资标准是36元。由此可计算出张某应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6元/天×9天×3倍=972元。

   年休假维权小常识

  一、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累计算,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李先生在甲单位工作了5年,跳到乙单位工作了6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11年,他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就按11年计算。

  2、打折算,对于刚到新单位的劳动者,他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数,办法也有例外的规定。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假如李先生在甲单位干满了5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6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第一种累计算了。

  二、哪些假不影响年休假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办法》又补充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后请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那么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汤”了。不过,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四、合同终止未休假如何折算年休假报酬

  不少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单位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当年的年休假还没享受到,该怎么办?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对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这里确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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