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已变更 合同是否能解除?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问:小陈急需一套房子用来结婚,他和未婚妻为了选择一套合适的房子跑了很多在售楼盘和小区,最终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选中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因为二人着急装修结婚,因此很快就与卖家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到房管部门进行了权属变更登记。可是,让小陈没想到的是,虽然这套房子看上去既便宜又合适,但背后却隐藏了不为人知的秘密。当小陈和未婚妻再一次来到所购买的房子里时,旁边的邻居告诉他们,去年这套房子里的一个租客一时想不开跳楼了。听到这样的情况,未婚妻觉得房子不吉利,说什么也不愿意在这样的房子里办喜事,他们找到小王想退掉房子。可小王却表示,房子已经进行了权属登记,买卖合同也已经签订,怎么可能解除合同呢?
答:广东苏律师告诉媒体,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了交付房屋,还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合同才算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时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民事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所谓解除条件,是指限制意思表示效果消灭的条件,即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小陈和小王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于小陈有权对房屋情况知情权的约定的话,那么,卖家应当依法解除这份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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