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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提示风险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去年10月份,哈尔滨市民张某欲购一套校区房,与房主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63万元,张某先交付首付款20万元,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向张某交房。

  然而在此期间房价上涨,徐某要求张某多补交5万元的购房款,遭到张某拒绝。临近交房款的日子,张某却无法联系上徐某,直到今年1月21日,张某终于联系上徐某,要求交付房款,徐某以张某未按期交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后经哈尔滨仲裁委裁决,徐某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案件部部长关克鑫表示,房价变动属于买卖前双方能够预见到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等解除合同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专家提醒,在房地产市场,房价随时会有涨跌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风险,但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定要依据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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