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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不出勤 可依规解除合同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不久前,某机械加工企业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中“职工无故旷工累计三日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了与员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认为单位系在医疗期内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却被仲裁委依法驳回。

  据了解,市民李某参加工作九年来换过多家工作单位,2014年3月进入该机械加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9月,李某在假日出门旅游时发生车祸,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单位批准李某休病假三个月。2015年12月李某病假期满,单位向其发出上班通知,李某却认为自己腿伤未愈,不能正常工作,并未回到单位上班。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本案中,李某参加工作九年,但在该机械加工企业工作不到二年,按照上述规定,李某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企业已经按规定批准李某三个月的病假,而李某超过医疗期仍未回单位上班,应视为旷工,企业按照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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