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除合同 > 正文
房屋租赁范围约定不明能解除合同吗?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存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2014年3月24日,仙居的李先生与一家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租用材料公司的厂房用于加工调和润滑油,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58万元,半年支付一次。

  李先生交付第一笔租金之后,准备购置生产设备搬入承租的厂房。但是,材料公司仍有原材料、机器零星堆积在几间房屋内。李先生便托人通知该公司尽快清理物品。然而,经多次催告,房屋一直没有腾空。2014年12月,李先生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认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腾空全部厂房交付给原告。被告迟迟没有搬走物品,导致原告没有空余场地进行第二组流水线的生产,生产线被迫全部停工。现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并且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所租的不是全部厂房。签订合同前,双方曾口头约定:李先生用到的地方,材料公司就将东西搬掉;李先生不用的,材料公司则不用搬。2014年7月份后,厂房已无人在生产,剩余的厂房用不到,因此至今尚未腾空。

  近日,仙居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材料公司返还李先生租金64444元,李先生将案涉租赁的厂屋退还给对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租赁合同对租赁范围约定不明,经协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被告材料公司至少应交付厂房的主要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多次要求腾空厂房,被告未有行动。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