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近两月 合同未解除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童先生在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但近两年他发现自己在公司越来越不被重视,因此决定跳槽。
最近,一个公司看中了童先生的技术,因此童先生提出辞职,并且和主管表示自己会配合接替工作的同事完成交接工作。但是,童先生将辞职申请递上去已经快两个月了,公司却一直没有派人过来和他交接工作,导致他不能尽快辞职。童先生觉得公司是故意拖延他的时间,他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直接离开公司,而不再继续等待下去?
解释:一般来说劳动者提出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30天)向用人单位申请,这一点童先生已经做到了,既然他提交申请都快两个月了,那么他原则上已经可以离开公司了。如果该公司始终不同意童先生离开,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童先生则不用继续等待下去。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普通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0天后,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普通劳动者可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服务期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以此故意拖延劳动者离开的时间,那么提交辞职30天后劳动者即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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