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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口头宣布辞退劳动者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李先生入职某机电中心,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李先生在机电中心工作一个月后,机电中心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先生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李先生认为该单位属于违法解约,故将机电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机电中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期间严重违反机电中心的规章制度,但其单位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机电中心认为,开除员工是公司的管理自由,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中心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方,应当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公司所述解除事由且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机电中心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以案释法

  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审理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一般来讲,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与否,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虑。其中,从解除实体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下列情况时,用人单位则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同时对于解除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不利法律后果。而本案中,机电中心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先生在试用期期间严重违反机电中心的规章制度。

  从解除程序来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采取有效的方式送达劳动者。如果解除通知作出的程序违法,直接导致违法解除的后果。同样,解除通知送达的程序若存在瑕疵,将致使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行使了解除权,未将解除事由书面确定下来,由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解除事由及其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自己口头通知过,则会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法官说。综上,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且尽可能落实到纸面,以免为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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