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
2014-12-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材料须经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批准认可。
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
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
6、“生育津贴”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人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对于在生育产假期间停保、变换工作单位的,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核发。
7、对于在生育产假未结束前办理津贴待遇申领手续的,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已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并一次性核发已享受假期的生育津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的生育津贴将从次月起实行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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